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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部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这一借贷行为需要通过税务筹划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布告》(2021年第6号)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养老组织免征增值税等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20号)规则的税收优惠履行期限已延伸至2023年12月31日。依据上述文件规则,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假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而,你集团公司总部向部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则适用免征增值税方针。
我单位为一家运营公共租借住房的事业单位,关注到运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方针已在2020年末到期,请我单位2021年的租金收入还可以税务筹划继续享用免征增值税方针吗?
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布告》(2021年第6号)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借住房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2019年第61号)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凡已经到期的,履行期限延伸至2023年12月31日,其间包含:对运营公租房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是指归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出产建造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许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造(筹措),并依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借住房的指导定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详细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的公租房。因而,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你单位运营公租房获得的租金收入,可以继续依照61号布告的有关规则享用增值税免税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