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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临床查验中心,首要事务是向医院等组织供给医疗检测等服务,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多次承当政府指定的大筛查作业。此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养老组织免征增值税等方针的告诉》(2019年第20号)第二条规则,我中心向医院供给的医疗服务可以享用免征增值税优惠,请这项方针在2020年末到期后,我中心还能继续税收筹划享用免税吗?
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布告》(2021年第6号)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养老组织免征增值税等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20号)规则的税收优惠履行期限已延伸至2023年12月31日。其间包含:医疗组织接受其他医疗组织托付,依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拟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含政府指导价和依照规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等),供给《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医疗组织供给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方针。医疗组织,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组织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组织处理条例施行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则,经挂号获得《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的组织,以及戎行、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组织。因而通过税收筹划,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你中心可以继续依照上述规则享用增值税免税方针。